各国的商标法律是不同的,商标的设计必须要符合商品销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等,这是尊重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特点的行为。在国际的管理上,这已经成为了各国企业商标设计的总体原则。商标的设计不是单单的局限于一个设计的美术问题,更多的是追求商标所带来的真实价值,同时要严密地考虑设计的合法性、使用后的法律后果及其对企业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
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素一、商标的构成
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徕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目前,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允许注册。
但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上述形式的商标实行法律保护。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要素二、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的特性就是商标的显著性,也就是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特征性。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越大,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特性不是绝对的,只是这是一个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取决于使用的情况。新《商标法》做出新规定:允许个人注册商标,这个在商标注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马上引起社会的共鸣,个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数量日增加,新意连连。
要素三、商标的颜色
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他种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
要素四、商标的文字、图形
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在商标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如英国人用山羊比喻“不正经的男子”,中国出口的“山羊牌”闹钟肯定不受该国消费昔欢迎;在英语中,雄鸡(Cock)意味着下流,以雄鸡作为商标,影响不佳;三角形是国际上通用的警告性标志,捷克人以红三角为有毒的标记,而在土耳其,绿三角表示“免费的样品”,这一图形,也应慎用。许多国家禁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往往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