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之争——解密索爱VS索尼爱立信

2012-07-28 09:45:39 编辑:愚公 点击:5532
历时5年时间的索爱商标之争在2010年的最后一天落下了帷幕。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爱立信)下发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告知其对“索爱”商标确权纠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予以驳回。

        很多人一直区分不开“索爱”和“索尼爱立信”两个不同的定义,都以为是一个品牌,可是这两个品牌却有着很大的区别。

        历时5年时间的索爱商标之争在2010年的最后一天落下了帷幕。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爱立信)下发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告知其对“索爱”商标确权纠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予以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核准刘建佳和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爱数码)对“索爱”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

        至此,备受关注的“索爱”中文商标所有权问题尘埃落定,“索爱”商标归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今后索爱商标将永远属于中国,索尼爱立信不得不与为之奋斗五年的“索爱”商标说“永别”。

        索爱的最终胜利究其根本是一场以弱胜强的战役,那么索尼爱立信为什么对“索爱”中文商标五年穷追不舍?索爱数码又是如何应对这场力量悬殊的战斗,并再次上演以弱胜强的经典?商标官司胜利后,我们又该怎么样看待民族企业索爱?在官司落幕之际,我们不妨追根溯源,寻找答案。

        一失足成千古恨

        2001年,由两个世界五百强企业日本索尼公司和瑞典爱立信公司各控股50%的合资公司——索尼爱立信正式诞生,在融合了索尼在影音、产品规划及设计能力、消费电子产品营销和品牌推广方面的专长以及爱立信在移动通信技术、与运营商关系、网络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势后,“索尼爱立信”这个品牌凭借良好的品牌优势和高贵的血统使其在一出生就备受关注,迅速响彻全球,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发展成为与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等齐名的全球手机巨头。

        然而,让这位巨头意想不到的是,2003年3月,现任索爱数码董事长的刘建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注册“索爱”中文商标,于2004年8月正式获准注册,涵盖第九类MP3、MP4等数码产品和电话机、手机等电子产品,2005年,刘建佳又注册成立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年正式推出索爱牌MP3和MP4产品,并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在数码行业越做越大。为此,双方展开了一场持续5年时间的拉锯战,“索爱”商标之争也因此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在品牌保护上“以弱胜强”的一场经典战役。

        在后来2005年6月索尼爱立信提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材料中称,“索爱”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索尼爱立信”和“SonyEricsson”商标的简称,并唯一而确定地指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索尼爱立信集团及其产品,并被各媒体广泛报道,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这也成为索爱中文商标争议的核心内容。

        然而,2007年索尼爱立信高层却给出了自相矛盾的说法,认为索尼爱立信不能被简称为索爱。卢健生还表示,把“索尼爱立信”简称为“索爱”,一方面不能充分体现两家母公司原来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失去理解“索尼爱立信”背后含义的机会。

        树欲静而风不止,网络上对该商标争议案的种种不实报道,正在对‘索爱’这一民族品牌继续进行着伤害,索尼爱立信早就做了声明与索爱无关,且这一声明是二审法院是支持刘建佳拥有索爱的关键性证据。现在有些媒体故意将索爱与索尼爱立信混淆,既不是索尼爱立信的意思,更不是广州索爱想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