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现状下,剧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更多的倾向了一种无形资产的综合竞争之中。商标作为衡量一个产品及品牌质量高低的第一要素,应当在现阶段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的关注与重视。现阶段,我姑的商标法当中有哪些的问题是我们必须去关注的呢?
商标设计作为商标的开端,需要在艺术创新的同时以其合理性及合法性为基本前提,否则再具艺术性与创造性的商标设计都会失去其使用价值。
第一、商标要素中的商标法知识分析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文字类、图形类、字母类、数字类、三维标志类、颜色类以及上述几大基本类型的组合类。这些商标构成要素共同的特点在于它能够在商标设计的加工创造中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组织机构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相区分开来。与此同时,在现行商标法第十条中对于各种不能视作商标使用的要素有着明确规定:
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家标识、国家机关所在地区或是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图形相同的要素不得做为商标构成要素;
②未经过相关政府机构承认的与外国国家名称、国家标识以及代表性建筑物相同或相似的要素不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
③与保证性及控制性官方标识或是检验印记相同或相近的要素在未征得相关负责机构授权之前不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
④与“红新月”及“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名称及代表性标识相同或近似的要素同样不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⑤其他(带有夸大性、欺骗性、民族歧视性以及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发展的要素一律不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我们知道,从商标的构成角度上来说,商标设计的本质在于一种图形设计,其设计原则在于精简美观,以单纯且醒目的外形和色彩来获取最高的整体美感与最佳的视觉效果。
时间是检验整理的唯一标准。充分遵循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构成要素的基本规定,是确保商标能够实现商标使用价值的最基本环节。这种构成完美的商标设计还需要经受以上多条法律性条款的检验,只有那部分能够通过检验顺利完成注册的商标才能够实现其商标价值。
二、商标显著特征中的商标法知识分析
商标法第九条之中明确规定:凡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均应当具备能够快速且有效识别的显著特征,并且这种特征不得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合法性组织在先所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十一条之中进一步指出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几种特殊情况,概括如下:
①商标中仅能够体现产品通用性名称、型号以及图形,无特殊代表性标识的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②商标中仅能够对商标的质量、功能、原料等基本情况作出说明,未能够体现产品其他独特性特点的商标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③含有其他致使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因素的商标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由以上几点规定我们不难总结出:商标设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商标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赋予商标一定的特征性,以创新的原则将所设计商标同市场或业内既有商标形象所区分开来,以此达到商标法当中有关商标注册的诸多要求。如何做到这一点是当前相关工作人员的当务之急。
1、识别性
商标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赋予商标显著的识别性。商标需要从色彩及外观等各个方面体现风格独具的特性以及视觉上的冲击力,使商标能够带给商标受众较为明确的认知度与记忆度,从而更深层次的使消费者建立起对商标所代表产品的信息及认同度,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综合实力。
2、造型性
商标设计人员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始终坚持原创的造型设计与设计理念,优化商标设计中的各种视觉要素使其能够达到最佳的视觉传递效果。大量的实践研究结果向我们证实了一点:往往那部分造型简单、意义明确的视觉符号更容易将企业的文化、理念传递给商标受众。
3、实用性
商标设计人员需要在商标设计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商标与时代相融合的特性。简单来说,高质量的商标需要在充分适应各类型媒体及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的基础之上,将时代精神与企业内在价值融于商标构成要素当中,力求将企业敢于拼搏、勇于创造、追求卓越的精神带给商标受众。
现代信息文明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审美观念以及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强化,从商标设计的角度来说,商标的设计需要在创造出符合企业以及时代精神发展趋势的标志性图形的基础之上,充分遵循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商标能够从法律意义成为企业的财富。